现金贷历史回放: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法律顾问

贵州律师 2021-12-26 15:15

来源:全球不良资产处置风控平台

1、如果趣店能再低调点

 2、如果现金贷企业能团结自律

 3、如果最高法院能明确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适用范围

  现金贷被诟病的焦点之一在于其利率高,也因此背着“高利贷”的罪名。为了规范现金贷市场,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监管机构都会对现金贷的利率设定上限。虽然利率乍看较高,但是因为现金贷额度小,周期短,真正的利息总支出并非利率显示的这么骇人。

  然而,2015年8月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36%以上不受保护。稍微深入了解这个行业特点的人都能明白,以36%的年化利率作为现金贷的上限,是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的。

  那最高法为什么设定24%和36%的限制利率,他们是从何计算出这个标准的?其实,现金贷更多的是这个被规定“误伤”。

  第一,最高法出台规定并不是针对现金贷。根据最高法数据,2011-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每年保持20%的平均增速增长,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列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最高法为了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缓解民事审判工作压力,才发布新规。

  第二,最高法的利率规定针对的是普通民间贷款,参照的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法发言人杜万华在发布规定当天回答记者提问时回答:“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研究以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值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 可见最高法参考的是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这是针对普通贷款。而民间普通贷款一般额度比现金贷大,时间也较长,因此最高法的利率限制,并不是针对现金贷。

  显然,现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最高法在做司法解释是还未出现,因此该规定的出台并没有考虑到其特殊性。尽管监管部门深知行业的普遍利率都高于上限,但也不得不遵循最高法的规定。

  既然争议如此巨大、又如此关键的利率限定源于最高法的规定,而且该规定在颁布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现金贷这么特殊的民间借贷种类,那么为什么不溯本逐源,请最高法明确规定利率的适用范围呢?正如其他很多国家,在规定普通借贷的利率最高限外,还在超短期借贷里,规定更加切合实际的利率上限。

  如果能请最高法重新审视其利率限定的适用范围,那么也许能找到真正适合现金贷的利率最高限,也许就能留住一些真正解决民众短期借贷的现金贷公司,而不是把本适用于践行普惠金融的市场拱手让给民间高利贷。

  如果可以重来,现金贷的命运也许能改变,但是历史不会给第二次机会。现金贷的历史是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缩影,但是绝对不是唯一的一个。金融科技的风口,2015年是P2P,2017年上半年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这些风口都重复现金贷相同的发展历史,都经历过“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

  一次又一次,如果不吸取教训,中国金融科技还能引领全球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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