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一说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法律顾问
当事人有处分权的,不能视为无权处分,比如在一房二卖的交易中,出卖人甲先将房产卖给乙,与之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又将房产卖给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转移了占有。此时甲将房产出卖给丙的行为并非无权处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时发生效力,甲虽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还未丧失物权人身份,此时出卖给丙的行为仍是有权处分。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例外情况,现实交易中,我们无法苛求当事人对物权状态进行彻底的调查,出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信赖利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当事人可以合理信赖物权公示状态的情况下,在真实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衡量之中,法律偏向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一边,这显然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对这种信赖利益的保护,正是对交易安全、秩序及效率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善意取得需满足几个要件: 1、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物权的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不知情而且对这种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关于善意和非善意的情形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列举。
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善意的判断时点,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这一般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即物权发生变动之时。也许事后受让人知晓了无权处分行为的存在,但这已不妨碍善意取得的认定。
2、受让人应支付合理对价
所谓合理对价应当依据转让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具体判断。一般而言,动产的转让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而对不动产而言,由于其公示方式是登记,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因此对于价格合理性的要求会弱化一些,倘若交易是有偿但转让价格偏低,往往也会被认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要求。
3、物权变动已经完成
只有物权变动完成,受让人才真正地取得了物权,才可以实现善意取得。物权变动完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登记,应当交付的已交付。
4、善意取得的排除要件
第一,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倘若当事人系有权处分,如前述提到的一房二卖的例子,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二,善意取得的前提是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合法有效,倘若合同无效,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分行为自然无效,也就无所谓善意取得了。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分三点言之:
(1)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2)受让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因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受让人不承受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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