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一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顾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此可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专项基金,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对于住宅而言,是一笔重要的资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住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提供灵活的资金支持。
《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管理办法》详尽的列举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共用部分内容,为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进行一定的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维修资金不属于国家收取的税费而是业主所有,其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是由相关行政机关代管,即该笔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是要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今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另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是购房者取得房产所有权,成为业主后应当依法缴纳的一笔费用,未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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