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顾问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凸显了国家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决心,一方面完善保护维度,特别重视网络领域保护和政府层面保护,新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对网络领域保护和政府层面保护进行强化、细化;一方面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最高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巨额罚款!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大幅增加,足足增加了60条,增加至132条,新增和修订的内容,应该说紧跟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求,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新时期有法可依,能够更好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的确是每个未成年人的福音,也是每个家庭的福音,更是国家和社会的福音。下面具体介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大亮点:
一、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如果你发现某个未成年人正遭受犯罪分子侵害,或者怀疑他受到了家暴,又或者发现被几个学生欺凌,你是否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呢?可能很多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选择视而不见或冷眼旁观。但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国家机关、村委会、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报告义务,法律规定的上述人员若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追责,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请全社会都积极保护未成年人,都要积极施以援手,不要视而不见或冷眼旁观,尤其是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履行报告义务。
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违反规定,拒绝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关爱未成年人,为了减轻有未成年人的家庭的经济压力,也为了未成年人能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更好成长,对未成年人给予很多特殊照顾,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场馆向其免费开放,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乘坐公共交通时可以免费或获得优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违反规定,拒绝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场所运营单位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或接到求助后未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罚款。
家长常常会带儿童去大型的商场、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稍有不慎儿童便会在上述场所走失,家长肯定心急如焚,便会求助运营单位,通过广播和工作人员帮忙寻找,如果上述场所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或者接到求助后置之不理,将被严厉追责。对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网络领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保护力度史无前例,不玩儿虚的,直接看法条。
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如果能够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广大的青少年将茁壮成长。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将大有希望,我们国家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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