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建议提示法律顾问

德阳律师 2021-12-22 12:31
随着近几年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消费者日益增多,融资过程中同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和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通过分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得出风险防控的主要观点,并结合汽车融资租赁的特点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汽车融资租赁概念及业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占据了汽车行业一定的市场比例,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视合同约定将所有权转移的现代营销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总体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兼具着融资与融物特征的汽车金融业务,分期付款的方式以达到缓解付款压力的目的。 现如今在全球汽车工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汽车行业同样也具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汽车融资租赁也处于渗透率快速提升的阶段。 与此同时,随着最近几年的二手车、新能源汽车、移动出行、汽车电商等新概念的风起云涌,市场正迫切需要一份金融工具作为杠杆力量。 在该种现状下,消费者选择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大大降低了消费人群的支付负担。 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成为了移动出行、网约车等等汽车电商的用户,在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同时,也推动了移动出行行业的发展,为科技社会注入了新鲜血液。

二、汽车融资租赁当中各方法律关系

汽车融资租赁最为常见的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这两种模式,其中各方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所差别。 直接租赁的特点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所选定的车辆,后再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双方一般情况下会约定在合同合法履行完毕后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那么出租人就要配合承租人完成机动车变更登记并完成简易交付,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由此可见,在直接租赁模式中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个法律主体、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而售后回租与直接租赁有较大的的区别,售后回租的特点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其中包含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出租人将车辆从承租人(出卖人)处购买后,再将该车辆出租回给承租人(出卖人)。在操作过程中为简化流程,往往双方采用观念交付,在省略变更登记时,用设立抵押的方式来代替变更登记达到权利外观变化的目的,当合同合法履行完毕时,出租人通过解除抵押的方式来使车辆权利外观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在售后回租模式中仅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两个法律主体,这与传统业务模式之间具有着大大的不同。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两者的责任分析

(一)出租人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租赁车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或汽车经销商、租赁车辆的选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车辆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并配合完成机动车变更登记;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车辆,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车辆。 出租人应按约支付购车价款,包括约定好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车辆不能交付或延期交付,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车辆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付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二)承租人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该义务是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出现逾期情况,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车辆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的,收回车辆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主张。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车辆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车辆期间,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车辆,承租人未及时行使接受租赁车辆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车辆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的行为。

四、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广大用车一族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由于对于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不了解,导致法律纠纷时常发生。 因此,承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需要了解到的基本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承租人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租赁车辆和出卖方。尽可能了解车辆的型号、性能、新旧程度以及车况等等,了解出卖人或经销商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营业资质、推出的售车套餐项目是否适合自己、以及车辆的保险情况、年检情况等等手续或信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义务系为承租人完成融资,而对所租赁车辆的诸多事宜不必要承担考察义务,所以此时承租人应当谨慎选择租赁车辆,以免草率签单,造成损失后果。 其次,承租人在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循着民事基本原则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征信报告,应当做到不欺诈,不骗贷;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千变万化的新型庞氏骗局也提醒了我们,在承租人与共租人共同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双方也应当了解彼此的征信情况,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租人或共租人一旦出现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融资款的情况,不但涉及到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同时也可能涉及到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事责任。因此,这类法律风险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当积极防控的。

第三,在订立合同的阶段,承租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项下条款内容,如融资的金额是否与放款金额一致、租赁的期限和每月的租金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利率的约定是否过高、管辖地的确定是否合法、了解还款方式、还款账户等等基本信息。熟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非法侵犯,保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能够顺利成立。

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新时代发展目前仍需开辟大规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上文所述,在这条道路的探索进程中,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还是针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才能够有效的规避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逐步的使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达到平衡,实现合作共赢的现实意义。

未来,融资租赁将会成为汽车金融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即使国内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比较晚,发展生存还存在各类新型阻碍,但是在行业趋势及发展环境的助力下,未来市场的提升空间很大,发展前景也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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