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律顾问

深圳律师 2021-12-21 06:45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检材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其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类案件。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最基本的就是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执业的范围,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数量、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方面进行。但如何发现这些问题却是对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关键,有时也关系案件的罪与非罪。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一般都能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核查。一般都能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实践中这种简单的错误很少发生。

毒物鉴定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法医毒物的鉴定资质,当他们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时似乎没有任何资质问题,但是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有非常清楚的记载,鉴定范围中,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水溶性毒物鉴定除外。当该鉴定机构对亚硝酸盐中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时,能不能发现,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问题呢?因为亚硝酸盐就是水溶性毒物。

2.鉴定方法的问题

鉴定意见使用的鉴定方法问题。如果只是浏览一下鉴定意见书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因为它认识你,你却不认识它。所以,本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因没有任何意见,被作为了定案的根据。

3.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问题

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问题。价格鉴定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市场法?要清楚市场法与成本法的区别是什么,才能判定价格评估机构的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确。

4.检材、样本问题

检材、样本问题。检材收集、提取、转移、保管、交付、送检环节,这些环节要保证无缝对接。有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不能排除检材有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

检材提取问题。检材提取时,检材需要侦查人员提取,通过其他人员提取,这个提取程序就违法。实践中遇见的问题是,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显示的检材是一枚指纹,但是这枚指纹的来源不明,没有现场提取笔录予以证明;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材保管问题。检材保管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在提取和送检环节,提取的主体不对,提取检材数量不对;送检也是一样,送检主体不对,经常出问题的地方是送检主体是一人,而不是二人,或者送检人员不是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是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

送检的检材与提取的检材数量不一致,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明明提取的检材是2,到鉴定时却变成了3。或者明明提取的是3,鉴定时变成了4。 5.鉴定过程问题

鉴定过程问题。这种情形隐藏的很深,很难发现。鉴定过程是需要两名鉴定人分别参与进行鉴定,然后综合各自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

一例对公章是否是伪造的鉴定中,一鉴定人连鉴定的机器都不会使用,更别说他参与实际鉴定。实际情况是,另一鉴定人将鉴定意见书写好了,他只是最后签字而已,这是违反鉴定程序要求的。这里不得不提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鉴定设备是否具备鉴定事项的技术要求,是否有相关的检验合格证,也是我们在质证时需要仔细审查的问题。

6.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问题

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问题。主要看是否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有没有委托单位、送检人、委托日期、鉴定过程、鉴定结果,有无鉴定人签名、有无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等等。隐蔽的发现不了的情形是什么呢?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司法鉴定意见,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司法鉴定意见。这些一般很难发现的。

以我办理的前述投毒杀人案为例,鉴定机构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证等材料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用文证审查的方式从事法医病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这是明显违反鉴定相关规范的。

首先,鉴定机构违反了《司法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死亡原因鉴定,应该是将尸体解剖、尸表检查、组织器官/切片检查和文证审查结合才能进行死因鉴定,而不可能在没有看到尸体、没有尸体解剖,没有组织器官/切片检查的情形下,仅凭书证审查就能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其次,鉴定机构用文证审查意见书充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有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种是司法鉴定报告书。换言之,鉴定人全程是文证审查,却出具法鉴定意见书,名不副实,用文字审查取代司法鉴定。

7.鉴定意见有无依法告知问题

鉴定意见有没有依法告知的问题。鉴定意见出来后,有没有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点也是经常被忽视的。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是鉴定意见能够被采信的必要条件。不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就剥夺了他们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剥夺了他们申请重新鉴定权利。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