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能对抗公证遗嘱吗?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1-12-17 17:16
老张三咨询小编有关变更遗嘱的事情,称其三年前通过公证立下遗嘱,百年之后两套房屋全部归儿子所有。

谁料立下遗嘱后,儿子儿媳开始不孝,动辙打骂老张三。幸好女儿孝顺,把老张三接回家赡养。老张三现在想变更遗嘱,把房屋全部留给女儿,但身体欠佳,腿脚不便,不想去公证处,问小编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小编为老张三感到庆幸,因为这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随后,老张三按照小编的建议,在不惊动儿子的情况下完美解决了问题,心中的一块大石头也落了地。这究竟要怎么操作呢?

其实很简单,老张三只需重新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签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即可。这样一来,此前公证的遗嘱便被后面这一份遗嘱所代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老张三后面亲笔书写的这份遗嘱,法律上称为自书遗嘱。话说回来,如果这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除了重新公证变更遗嘱之外,还真没什么好办法。因为,此前的《继承法》(注:随着《民法典》实施,《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该条规定赋予了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效力。想要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必须通过重新公证的方式。 《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这对立遗嘱人而言重大利好,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极大便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即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情况下,以设立时间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无论最后这份遗嘱是否进行公证,是自书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最后这份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则按最后一份遗嘱执行。很显然,这一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更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老张三只需再重新立一份遗嘱即可,而不必再重新进行公证变更。

最后,总结一下,《民法典》实施后,自书遗嘱可以对抗公证遗嘱。这就解决了一些老张三事先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因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想变更遗嘱,又由于各种原因,来不及进行公证或者不想重新进行公证的问题。立遗嘱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

那么,可以变更公证遗嘱的,除了自书遗嘱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供选择呢?别着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期会告诉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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