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强拆”后室内财物应当如何举证要求赔偿?法律顾问

赵律师 2021-12-17 17:16

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备受关注,行政强拆也颇受诟病,许多当地相关部门是不管不顾的强拆老百姓房屋。对此这几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是日益的增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室内物品,以证明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但是实践中,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往往不注意妥善处理室内物品。

房被“强拆”后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被强拆人可以选择向强拆主体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诉讼程中一并提出赔偿。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有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强拆“后,应如何举证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案件中,尤其是“强拆”案件,经常性会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清点财产、进行公证或是评估而径直强拆的情况。房子被强拆后,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当然在类似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当合情合理。

虽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予以规定,但是如果想要处理结果对自身有利,那么肯定是需要进行实际举证的,只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

房子被“强拆”后可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以及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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