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购物后反悔,游客诉旅行社退货被驳法律顾问

李律师 2021-12-17 17:16

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刘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期间,刘女士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女士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刘女士诉称,在旅游期间,她在导游的诱导劝说下,由导游找人代刷卡,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女士手表一个。买表两天后,感觉不对要求退表,但导游在境外并没有帮她退表。后她一直与旅行社联系,但均未果。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购买的女士腕表退掉,返还购买手表的全部金额6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旅行社辩称,刘女士是在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购买手表,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当时是刘女士自己想买表,后向公司导游借钱,后公司导游觉得不合适,刘女士就向同团的其他人借钱购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间于境外购买了女士腕表一块。现刘女士以受到导游诱骗且购物场所系旅行社指定为由,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支付退货货款,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旅行社之认可,且刘女士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亦未就该女士腕表存有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可见,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无须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对于购物场所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此时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本案中,刘女士虽主张系受到导游诱骗而购买该女士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另经法院查实,刘女士购表期间为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该购物场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刘女士并未就该女士腕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刘女士之主张不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期间自主购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 旅游服务贸易比较优势与分析方法

    一、旅游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理论基础旅游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理论基础是国际贸易理论,特别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对服务贸易和国际旅游发展的大量研究成果,为旅游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理

  •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法院裁判典型意义延伸阅读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

  • 请了病假却在朋友圈秀旅游 劳动者权利也不能滥用

    员工患病时,公司应当给予员工合理期限的病假,这是每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近来昆山张浦法庭受理的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中,却有员工不按规定请病假,甚至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长期“泡病假”,引发用人单位的不满。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