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案例诈骗入股,作为股权投资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顾问

德阳律师 2021-12-17 17:16

01

案情简介

2008年以来,王A伙同周B,利用其成立的CC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DD投资有限公司(号称投资能源、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投资,年收益上亿元)、GG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业务是金银销售,规划在全国各地设立40家分公司和商铺)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A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王A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王A伙同周B,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她还捏造上述几家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XX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然后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编造其控股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编造其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A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王A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A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02

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传、制造“实力雄厚”假象

通过互联网及公开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是王A取投资者信任的重要手段。

王A对外虚假宣传公司, 为骗取公众信任,还采用与一些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第二,虚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高息民间借贷

长期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拆西强补东墙

骗取257名受害者投资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欠款、购买房地产及个人挥霍,最终难以维持,截至案发,其向投资者骗取且无法归还的钱款达4.8亿余元。

03

案件查处

王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04

案件警示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黄A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

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

05

擦亮眼睛,识别骗局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较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直都是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并存的。

但是除了较高的风险,股权投资市场还存在很多我们普通人难以发现的骗局,无形中增加我们的风险。

所以,作为股权投资者,除了要识别风险以外,对于股权投资骗局我们也要擦亮眼睛,识别骗局。

大多数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投资项目往往都是虚构,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互联网以及印制各种精美宣传资料、包装伪造投资项目现场并带人参观,举办酒会、客户答谢会等,甚至邀请一些所谓名人学者演讲、为其“站台”,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未来前景看好的假象。

“这些伪造虚构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如果一开始就心存戒备、从多角度考察论证,肯定会发现马脚的。但往往被一些承诺的高额回报混淆了判断力,败在了一个 贪 字上。”

06

涉嫌非法集资:

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了解,在法律上股权投资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一般会根据其案情不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洗钱犯罪、传销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当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临以下情况,更应提高警惕,因为你遭遇的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因为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

而且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保本承诺

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

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

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

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其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已经涉嫌犯罪,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债权投资

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

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限合伙

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

无形中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

因此,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07

结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举的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和一些防范建议。相信大家看到这,已经对股权投资骗局有了一些较为深刻的认识了。

作为股权投资者,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识别违法的骗局,保护我们的权益。

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进行股权投资时,一定要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询问和咨询,可以帮助自己识别骗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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