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如何)公司事务
1.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如何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权出资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则该出资行为已经取得了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同时若该股权系国有产权,则需要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若该股权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则需要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出资具有股权转让的效果,因此,以股权出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 2、股权出资应依据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家,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评估结果,且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投资公司在接受股权出资时,应遵守该规定,即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1,要看设立的企业的性质,性质不同,出资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要求当然也不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此外,若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创业出资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途径主要有: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创业前需要结合个人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合适的方式。
(一)个体工商户 设立个体工商户资金无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自身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四)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即营业执照中注明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五)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
股东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六)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如表2-1所示。 (3)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出资期限。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
5.哪些可以作为出资作价入股
1、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只要能用货币估价的,都能作为出资,在此不累述。
2、依据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除有特别规定外,都是要支付对价给国家的。这样,评估作价就不是问题了。
综上,应该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建议通读《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
看来出题人还是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对律师来讲,也有难度。另外,还有另一个思考的角度:只依据公司法(第27条)即可,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
而问题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概念,这就使对“土地”范围及“使用权”范围的界定出现模糊。如“土地”是否包括海域;“使用权”是否指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依据百度的解释: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本人认为,该解释没有明显的法律瑕疵,是可以接受并在实践中运用的。
综上,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都是包含在“土地使用权”这个大范畴之内的,因此,必然可以作为出资。本人认为第二种分析方法虽然可能会存在法律瑕疵,但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至少应付考试是可以的,还待在实践中检验。
哈哈。关于抵押物(不动产)或质押物(动产及权利,如股权、存款单)出资问题,不必考虑太多因素和条件,其实就是最基本的考点;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抵押物出资的;而质押物则已经交由质权人保管,根本不在你手里,更不能作为出资。
建议研读物权法。如果这是08年真题,建议版主“加精”,该知识点较为重要。
还请大家多提意见,共同提高。
6.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7.土地投资入股最新政策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关于入股的法律和入股需要什么手续以及入股会给我什么凭证
法律依据和一些相关概念股票 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
它是股东拥有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也是股东借以定期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和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股票持有者一般不能退股。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公司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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