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被冒名股东如何破局?公司事务

钱律师 2021-12-13 13:50
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且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给一些人利用冒名登记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让被冒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成为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

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冒用人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还成为不法分子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身衣,极大扰乱的市场秩序。

1.被冒名股东的概念 被冒名股东是指被冒名人无出资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实际出资人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区别于借名登记股东,二者的核心区别再于被登记股东是否对登记事项知情。

2.被冒名股东可能面临的困境 被冒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商事活动主体对被冒名股东产生信赖,并基于这一信赖开展商事活动,在产生纠纷后,若需要股东承担责任,被冒名股东则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执行人。在公司内部,若公司采用的是认缴制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有可能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缴纳出资。

3.被冒名股东的破局之道 由于实际出资人盗用、冒用被冒名股东的行为比较隐蔽,所以多数情况下,只有被冒名股东牵涉到纠纷中才会得知被冒名的情况。被冒名股东可以通过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撤销登记、民事诉讼确定盗用姓名侵权的路径去化解困境。 首先,被冒名股东在收到相关案件通知后,应当积极应诉,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以被冒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例,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只要提供公司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即可推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在抽逃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冒名股东积极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权很有必要,应当从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的角度去反驳。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冒名登记的难度较大,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法院一般会从身份信息是否被盗用、笔迹真假、有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有无实际出资、有无经济能力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分红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仅有笔迹造假的鉴定意见是无法推翻工商登记的,所以被冒名股东应当积极地收集与以上几个方面相关的证据,以便充分论证被冒名的情况。 其次,为了从根本上避免纠纷的发生,被冒名股东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在诉讼时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错误登记,从公司工商档案中剥离出来,隔断与公司的联系。由于向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难度较高,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可行性较高的做法。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诉讼主体与登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虚假签字是否导致登记行为被撤销、身份被冒用是否导致登记错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也很高,不仅要提供笔迹被伪造的证据,而且还要提供身份证丢失的证据,否则可能会被驳回起诉。另身份被冒用者对于工商行政登记机关作出的登记行为的内容一般不知情,因而关于起诉期限的审查判断,在目前而言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行为内容起不超过六个月,若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作出登记行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较大比例的案件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最后,如果行政诉讼路径未被支持或者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被冒名股东可以选择姓名权侵权的路径,然后持胜诉判决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若未超过这一期限,可以以公司侵犯被冒名股东的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只要证明登记资料中的签名造假,且无被冒名者的委托授权,即可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笔迹造假、使用姓名侵权后,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登记,基于登记申请人材料造假这一事实,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相关的错误内容。 4.做好预防,拒绝做被冒名股东 避免被冒名,关键是保护好个人信息、规范使用身份信息。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甚至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在日常生活、经营中,可定期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或者全国工商企业查询系统等方式查询个人信息有无被冒用,若发现被冒用的情况,第一时间与公司进行交涉,固定证据向公司登记机关投诉或提起相关诉讼。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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