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人住所地管辖问题公司事务

周律师 2021-12-13 13:50
签订合同时,若想协议管辖,首先应当选择与实际争议有关系的地点;其次,若联系地址不属于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应当在合同钟注明以联系地址为协议管辖约定地。如此可以大大解决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带来的不便。

01法人住所地实务中认定一般以法人主要办事机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02协议管辖约定的甲方住所地:一般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的认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机地为住所地。

03主要办事机构变更,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对于主要办事机构的认定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主要办事机构认定的考虑因素:同时,营业面积的大小、办公场所的性质、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使用时间等均是法院考量的因素。

05 联系地址只有是主要营业机构地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有管辖权的协议管辖约定的住所地。

对于不同案情应当做不同的实际分析考量,若合同联系地址不能证明为合同签订时的主要办事机构,则不享有管辖权。若可以证明为主要办事机构,则依据法律规定住所地变更的以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案件法人的办公机构的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时间综合判断是否能成为主要办事机构。

但是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不提管辖权异议则就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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