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主权争夺三步走公司事务

昆明律师 2021-12-13 13:50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公司相关法律行为,对内可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印章证照作为公司的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在公司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印章证照进行管理,并有权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第一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

同时,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 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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