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公司法内容是什么)公司事务
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公司法内容是什么
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合法经营原则 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自主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三)自负盈亏原则 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 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2.《证券交易》第二章重点有哪些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一)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
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
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
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
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
(一)现券交易;
(二)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5.什么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来源:考试大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采集者退散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www。 Examda。
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来源:考试大 6、操纵证券市场罪。
6.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该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从调整证券种类来看,《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本法不予调整;从调整行为来看,既调整证券发行也调整证券交易;在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方面,优先适用《证券法》,只有在《证券法》未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主要是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与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者影响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等。 (5)禁止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6)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7)内幕人员主要包括: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工商税务等有关工作人员等。 F.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8)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尚未公开”。
也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信息。
(9)《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范围划为: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F.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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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202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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