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在几个特定情形下的效力问题工程建筑

北京律师 2021-12-13 13:50

 壹 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贰 关于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在实践中的认定

叁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其效力

 肆 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形式的效力

  合同法第270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尽管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个别情况或个别时段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形是经常存在的。关于书面形式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书面形式实际上是一个生效要件,不管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都是一个生效要件,没有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合同就是无效的。第二种就是说成立要件,如果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话,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不成立的。第三种看法就是它是一个证据。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它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现,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表现。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如果没有按照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看成合同不成立。合同法并未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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