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诉讼中反驳反诉与另诉的区分工程建筑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在建设工程诉讼中,案情通常十分复杂,涉及的因素十分多,很多时候被告仅仅是想反驳原告,法院却认定其为反诉,或者告诉被告另行起诉。被告的主张究竟是反驳、反诉还是另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将为大家分享反驳、反诉和另诉的几种常见的情形。

一、反驳

01发包人如果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或者拒付工程款,应当作为反驳。
02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照图纸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当作为反驳。
03施工单位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如果承包人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结算抵扣的,发包人该主张可以视为反驳,无需再提起反诉。
04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修复工程,而另行委托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该主张如果没有超出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发包人有权选择以反驳形式提出,也有权以反诉形式提出。

二、反诉

0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持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
02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已构成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
03在承包人提出工程款主张后,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工期损失应属于反诉。
0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三、另诉


0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能提起反诉主张权利,只能另诉。
0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和赔偿损失的,应当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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