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有关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工程建筑
1.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南京市住建委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1、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职能介绍: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协助南京市住建委对南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进行监督与管理;协助南京市建委对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负责人姓名:顾道远
2、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职能介绍: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提供信息、场所、商务等服务。
负责人姓名:杨洋
3、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职能介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履行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职能;负责我市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负责我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工程造价中介咨询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人姓名:叶丹峰(临时负责人)
4、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职能介绍:依法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减免和审核事宜,并对相关征收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人姓名:范诚
5、单位名称: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
职能介绍:主要职责是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的分析、研究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和住宅性能认定的日常工作;参与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矛盾的协调。
负责人姓名:赵书健(临时负责人)
6、单位名称:《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职能介绍:编辑出版《现代城市研究》杂志。
负责人姓名:陈小坚
7、单位名称: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职能介绍:负责管理全市各类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认证、施工许可管理以及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等。
负责人姓名:林文
8、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
职能介绍: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负责人姓名:张步宏(临时负责人)
9、单位名称: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职能介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及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负责人姓名:厉益芳
10、单位名称: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
职能介绍:利用展览馆平台向上级领导、各界来宾和南京市民宣传南京市的规划建设成就;及时向社会公示南京市规划方案;积极组织举办与城建主题相关或相近的展览与活动;做好内部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组织完成上级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姓名:肖皋
11、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职能介绍:对全市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对全市城建监察队伍的服装管理;对全市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进行组织查处;受住建委委托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目前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总则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4.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呢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6)处罚规定 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拓展资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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