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工程建筑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2.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3.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条例包含哪些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

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解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拥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使用材料设备等权力。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在整个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否规范,是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对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服务。

一方面,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有关活动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导方,不能向他委托的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这种要求要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一些条件,这种要求应当是明确提出来的;这种要求应当是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会又实质性影响的;建设单位提出这种要求应当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建设是否知道他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不影响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的成立。知法,是所有主体本身的义务,任何主体都不能以不知法为理由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辩。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违约行为,首先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损害的是施工单位利益,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民事法律手段对抗这种要求。

其次,由于施工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他的行为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的制约,施工单位不敢对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见,即使这种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此,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法律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不向施工单位提出又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要求,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工期。

双方通过合同确认的工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严格执行这个工期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稳步进行,也有利于在出现事故时正确的区分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难度大,专业要求高,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性也大,因此条例对建设单位的拆除工程发包作了专门规定,违反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然,建设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如果施工单位采用了欺诈的办法,使用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而建设单位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未发现,从而造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只要建设单位实施了上述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都要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往往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因此,应当给予比较严厉的处罚,坚决断绝出现这类行为。同时本条对于罚款数额的确定,考虑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衔接,作到同样的行为同样处罚。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而有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求,建设单位就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构成要求,不能主观臆断,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5.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7.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

2、其他相关法律: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刑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等等。

8.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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