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分析工程建筑
01.导致合同无效的四大行为
 1.发包人肢解发包
 2.承包人全部转包和肢解后全部分包
 3.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单位再分包
注意:(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就算经发包人同意,也无效
 (2)承包人分包后,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实施无效承包行为后,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02.合同无效后
 1.如竣工验收合格的,可折价补偿承包人
 2.如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PS: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3.可解除合同情形
 1.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04.垫资
 1.对垫资(性质)有约定的,承包人可按约定要求返还;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从约,无约按中银发布的利率计息。
 2.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按约定要求返还,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中银发布的利率;无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05.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法定优先权,无需事先约定
 2.主体:承包人(①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装修装饰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除外)
 3.适用前提:工程质量合格,无论竣工与否
 4.适用范围:只有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5.行权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
 6.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但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7.适用顺序:
 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承包人的法定有限受偿权>银行抵押权
 8.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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