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分包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工程建筑
1.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
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
(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
2.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3.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哦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六部规章和规范文件。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这些工程项目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4.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5.工程总包与分包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工程总包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试生产等工作中某一个阶段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包。
分包是对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分包。 为了加强对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工程总包与分包管理法规。
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机械工业部成套设备承包暂行条例》。
1986年4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办法》。
--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种类、条件和范围 工程总承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一种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 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设计单位的等级必须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一致,即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小型工程项日;丁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县以上单位小型工程项目。
各设计单位均不准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此外,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责任。 --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分包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和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也可以由分包单位直接对发包单位。
(7)由于总包单位的责任,影响了分包合同的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先由总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2)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3)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4)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5)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在验收证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商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6.新建筑法对于分包的规定
不是什么新建筑法,而是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该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7.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总包合同是由一个承包人独立地对全部建设工程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大型的建筑安装企业才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独立承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总包合同是建设工程中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
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8.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
发包人是指由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则一般是总承建方直接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施工主体,自己不参与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须具有施工资质;三是不能将自己承建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将自己取得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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