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立下遗嘱由儿子继承,儿媳是否有权分割房产房产纠纷

贵州律师 2021-12-17 17:16
张三父母分别于2014年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北京某小区某单元某室房产属于本人的份额,本人去世后由儿子张三继承,与女儿张四无关。

2014年3月张三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8年张三父母分别去世,并于同年房产证变更为张三。

2020年,女方起诉离婚,认为张三婚内继承的北京某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50%份额。

男方张三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房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父母遗嘱中,明确房产由我个人继承,且父母立遗嘱时,我还是单身,尚未结婚,父母不可能有将房产传给尚不认识的人的想法或意思,父母本意是将房产传给我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三和张某离婚,张三和张某分别占房屋二分一份额。

理由是:张三父母遗嘱中并未确定该房产只归张三一个人的财产,且在张三结婚后,张三父母并没有对遗嘱进行修订,故遗嘱并没有排除张某的权利,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长辈们在立遗嘱时一定要学习法律,精准掌握和透彻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传承和维护家族利益,如果只想把财产给自己子女一方继承,一定要明确只归子女一方个人所有。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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