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房产纠纷
1.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2113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5261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产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
2.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产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3.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及政策
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等)和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
4.沈阳买卖二手房注意事项
很多朋友在购买房屋时都会有疑问,对于购买二手房时的贷款和相关手续却不太了解。
其实也难怪,因为二手房贷款手续、相关证件的办理都是由房产中介办理的,自己只要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就可以了。下面是沈阳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处长张绿波教您如何购买二手房,有几个误区在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误区一:交完契税,更名过户全“ok”本 【个案】市民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在铁西区选中一套二手房,缴税后,一次性给付购房款50余万元。办理更名过户时,他接到铁西区房产局工作人员通知,其所购房产因卖房人涉及其他法律诉讼而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更名过户,再找卖房人时已失踪。
【专家提醒】张处长提醒购买二手房的百姓,缴纳契税只是履行公民纳税义务,并不代表房屋完成交易,只有产权登记到买房人名下,交易才算办结。现实当中,交完房屋契税,按交易办理流程,房屋产权登记到买方名下还需一定工作时间,在此期间,由于房产还处于卖方名下,一旦卖方因其它法律诉讼导致房产被查封,交易更名将无法完成。
误区二:银行贷款直接划,卖房没风险 【个案】2009年,家住皇姑区的鲁先生通过中介,将自有一套房产以50万元卖给方某,在中介所见证下,双方约定方某首付20万元,余款30万元通过贷款还清。随后鲁先生配合方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
时过多日,鲁先生找方某要30万元尾款,其已杳无踪迹。鲁先生通过查询所售房产情况得知,方某已用房产以典当方式取得30万元典当款。
鲁先生历经两年多诉讼,终将房产追回。 【专家提醒】很多人贷款购买二手房,卖房人在收到部分购房款后,配合买房人办理房产更名过户,待房产登记到买房人名下后,再行申请贷款,正常情况下无风险。
可一旦购房人因不具备贷款条件或人为恶意造成贷款不能,卖房人将面临收不到售房全款的风险,同时面临买房人变卖房产或持房屋所有权证恶意进行典当、拆借后卷款潜逃的风险,造成卖房人钱、房两空。 张处长提醒,房产部门的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可以同时监管首付款和贷款,第三方监管保障了买卖双方“钱证两清”,从而防范此类风险。
误区三:中介担保,买房最放心 【个案】60多岁的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上一套住房。中介介绍此房目前出租开麻将社,由于房主急于用钱,准备低价出售,经商定以28万成交。
应张先生要求,中介及所谓房主带其现地看房。随后在中介见证下,签订买卖协议,张先生将28万元交中介托管,并约定办理交易时间。
到时中介和卖房人未到场,联系电话关机,张先生感觉不妙,急忙赶到中介处查看,发现已经关门走人。再到房屋现地了解,此房并未挂牌出售。
【专家提醒】由于中介公司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中介公司和“黑中介”违法经营,甚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导致房屋交易风险的频繁发生。针对个别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建设部相关文件明确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
如果张先生选择房产权威部门的资金监管,完全可以规避被骗。 误区四:买房得到房证,过户没风险 【个案】刘女士2008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在沈河某小区花费近40万元购得一处二手房,当时该房尚有一年多的贷款未还清,房主称急于用钱,要求先收全款,刘女士可先入住,并将房证、契证交给刘女士,约定贷款到期还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初,刘女士在家门上看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经了解得知,原房主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应原告申请,该房产已被司法保全查封,找房主已无踪影,办理过户已不可能。 【专家提醒】占有房屋并持有非名下证件,只能表明对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权,不具有产权,一旦产权人反悔或因其它原因出现纠纷,或被司法查封,使用人便丧失主动权。
此时,如果使用人全款付清,追讨将难上加难,最后落得房款两空。此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
误区五:双方签字受理,过户没问题 【个案】市民孟先生在大东某中介所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中介见证下匆忙签订了买卖意向合同。按约定在办结契税,进入交易程序签字后,一次性给付卖方100余万元。
没想到几天后得到大东区房产交易部门通知,其所购房产由于卖方与第三方债务纠纷,该房产已被司法保全查封,过户手续已停止办理,孟先生联系房主已联系不上。种种迹象表明,要回购房全款可能性很小。
【专家提醒】在目前的房屋交易模式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大多在交易申请表签字并递交后进行,根据交易流程,房屋过户完成并登记到买房人名下需按规定时限办理,在此时限内,房屋登记仍为原产权人。如此时交易房产出现查封、拆迁冻结、房屋租赁、不可抗力灭失等原因,交易程序将被终止,买房人将面临钱房两空。
此类案例在沈城已多次发生。以孟先生为例,按照法律规定,要追回购房款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且必须在第一债权人实现债权后进行,发生经济损失已在所难免。
误区六:签约划款后,卖方就安全了 【个案】刘女士准备出卖一套自有住房,经房产中介挂牌出售。来沈经商的张先生相中了该套住房,经中介协调,双方以36万元成交,并约定交易签字受理后,通过银行卡一次性转付购。
5.二手房买卖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6.请问房产中介一般都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
买二手房免不了找房产中介,并签订《居间合同(定金合同)》或《佣金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由于《居间合同》大多都由中介公司自己制订,因此在这些法律文件里,对委托人的约束很多,对房产中介的约束很少。
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中介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主要有: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
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7.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实质是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8.沈阳二手房中介费是怎么收取的
沈阳的不同地区二手房中介费不同,不同中介收费不同,通常是1%到2%之间。
二手房中介费如何计算:
1.一般来说,二手房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但是中介服务费在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业内的习惯来收取的。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二手房中介的一般收费标准。
2.现在二手房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价的1-1.5%,有的时候实在收不上来就能收多少是多少了,因为他们收取的二手房中介费全是自己纯赚的。
3.中介公司表示2.7%的经济服务费中已包括房地产登记、办理二手房入住相关手续等费用,购房者只需额外交纳80元的房本工本费及公司代收的1500元公积金贷款担保金即可。
二手房中介费可以砍价:
1.二手房中介费当然可以砍价,虽然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必须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才可以确定二手房中介费,但是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2.认识二手房中介公司里的人,注意:现在二手房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价的1-1.5%,其实二手房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业内的习惯来收取的。
扩展资料:
二手房中介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为规范房屋买卖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房屋买卖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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