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民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 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和指导项目规范运行;
(二)组建并指导专家组织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三)指导开展指南征集、项目遴选、过程监管、结题验收、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域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产学合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本区域高校积极参加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做好过程监管、优秀项目推选等工作;
(三)指导本区域相关专家组织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高校是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三)负责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论证、遴选、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推选等运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总结工作,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八条 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指南,接受高校项目合作申请,开展指南解读、高校合作洽谈、项目咨询、合作意向对接等工作;
(二)规范项目运行,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项目支持经费、软硬件等资源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章 项目指南征集与发布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年度征集重点领域和批次,面向企业征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
第十条 支持鼓励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业提交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至少2年,在所属行业及领域具有较为领先的技术力量和研发实力,业务稳定、业绩良好,注册实缴资金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
(二)参与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用良好,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并能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良好报告,且未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禁止性行为。在相关领域具有与高校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有2名(含)以上合作高校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的推荐材料;
(三)鼓励企业每批次提供的实际支持资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不包含软硬件等投入)。实际支持资金作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项经费,不附带附加条件;
(四)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符合参与要求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要求编制提交项目指南。指南应包括支持项目类型及规模、申请条件、建设目标、支持举措、预期成果及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南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与产业发展需求、企业人才需求、高校人才培养要求相结合,预期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和可考核性。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之上进行资助,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等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
(二)师资培训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
(三)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不少于20万元/项;
(四)申请条件应公开、透明,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高校;不得指定合作高校,不得强制要求高校建立联合实验室、提供软硬件及资金配套、挂牌等;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和项目指南进行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经备案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请、论证与立项
第十五条 高校根据项目指南,组织师生自主进行项目申请,做好申请项目的遴选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项目指南约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并将校企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每批次立项数量不应少于2项;高校提交数量超过指南发布项目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50%;高校提交数量未达到指南发布项目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提交数量的50%。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高校负责将签订后的协议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立项结果进行核定,最终结果经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项目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条 立项结果发布后,校企双方应积极启动项目研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确保落实经费拨款及软硬件支持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高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企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指南及合作协议承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接受并配合有关方面对项目的运行监管。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高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按要求报告验收结论。企业对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一)按期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或私自更改项目研究目标、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
4.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高校从当年申请结题的项目中,择优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优秀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在本区域高校推荐的优秀项目中择优进行推荐。高校推荐的优秀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当年已通过结题验收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结论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进行评估和汇总,发布本年度验收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高校和项目承担人员依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库,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集中向社会公开,对优秀项目成果以适当方式展示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试点开展、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参与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在项目指南、项目结题等材料中出现不实陈述,伪造企业信用证明、专家推荐材料等;
(二)未按协议约定落实资金及软硬件资源,在合作协议约定之外,强制要求高校提供软硬件及资金配套,项目实施内容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等违背项目指南及合作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以评审费、咨询费、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交纳相关费用,因企业原因造成沟通不畅、项目执行困难等行为;
(四)借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义进行产品或服务搭售、商业推广宣传,擅自印发带有教育部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不当行为;
(五)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参与高校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项目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条件支持保障不到位;
(二)因高校自身原因出现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达到当年立项总数的30%或以上;
(三)高校相关部门未尽到财务、国有资产、纪检监察等监管职责,致使项目运行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背产教融合精神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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