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商法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
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1]
内容解读编辑
2018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下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修订《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的需要。2001年《规定》颁布以来,对提高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促进通信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信网络是国家网络的基础和骨干。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宽带中国、“互联网+”等战略的实施,对通信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加快建设高速率、广覆盖、低时延的通信网络。为了确保和提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需要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完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制度和措施。
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通信建设领域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取消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部机关和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在通信建设领域不再开展事前的许可,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问: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等相关要求和立法程序,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研究。在总结监管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和论证,研究形成修订草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以及基础电信企业等单位的意见。三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四是赴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和北京联通开展专题调研,听取他们的意见。
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公布了《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是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根据国家取消质量监督费的要求,《规定》删除了有关质量监督费收取的规定,并明确要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建立事中事后质量监督体系。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立了涵盖通信工程建设全流程的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方案制定、日常抽查、质量问题发现和整改、竣工备案、专项检查、通报等环节。《规定》要求采用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是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定》在明确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工程文件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取证等监管措施基础上,为了确保监管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的改革精神,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公开检查情况。
四是建立利企便民措施优化服务。为了优化服务,方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和接受质量监督,《规定》要求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建设单位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反馈工程质量整改情况等手续。为了有利于节省建设单位的申报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定》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五是完善专业化监管力量配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允许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的规定,为了解决通信行业监管力量不足问题,《规定》明确规定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并详细规定了具体工作内容。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规定》对不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征稿通知编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修订工作,研究形成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略),进入“政法司”子站点击“公开征求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略),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5日 [3]
参考资料
1.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工信部[引用日期2018-06-23]
2.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05-17[引用日期2018-10-24]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引用日期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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