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民商法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这些事业单位的收养对象大都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等类人员。其中年老、卧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护理任务较重。 颁布单位: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民发[1980]66号等 颁布时间:1980年10月6日 实施时间:1980年10月6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厅):

经研究,确定对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行岗位津贴,其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

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

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

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

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遣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办法

津贴按天计算。病事假、产假、探亲假和其他不在工作岗位期间,一律不发津贴。兼职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但应享受其中较高的一种津贴。

凡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的,应按新岗位发给津贴。调离本单位即行停发。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和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或追查责任外,并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或停发津贴。

三、经费问题

岗位津贴的经费,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费中开支。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实行。凡过去执行的有关办法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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