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意见民商法

审计署 2021-11-19 15:45
审计署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关于“审计部门有重点地对全国金融机构加强审计”的指示,根据我署“1992年审计工作安排”,现就开展信贷审计提出以下意见。 颁布单位:审计署 文 号:-- 颁布时间:1992年1月6日 实施时间:1991年1月6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通过对贷款合规性审计,审查贷款管理与发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并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促进其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二、审计的内容是金融机构1989年以来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贷款的发放是否突破计划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的信贷政策,以及有无以贷谋私等问题。

三、审计中应注意:

(一)实施审计时应重点抓:(1)逾期、呆滞贷款及其形成的原因;(2)专项贷款被挪用的数额及其用途;(3)发放给各类公司的贷款及方向;(4)金融机构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房地产公司发放的贷款及其用途。

(二)审计中应检查贷款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核实借款用途,并检查贷款发放中审批制度和贷款“二查”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跟踪对借款企业进行审计。

四、审计面拟安排地市级及其以上审计机关抓好同级银行的某一家银行的贷款审计,县市审计局要有1/2开展这项审计工作。

五、审计署拟与人民银行总行共同部署该项工作,请各级审计机关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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