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民商法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已于2016年8月1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青岛市政府
文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颁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四条 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第五条 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
第七条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
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
第八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
第九条 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
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
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
(二)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
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
(一)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二)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
(三)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四)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
(二)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
(三)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
(四)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在车内打闹、斗殴;
(六)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
(七)将头、肢体伸出车外;
(八)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九)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
(十)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
(十一)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无故拒付车费的;
(二)赤膊、着泳装的;
(三)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
(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
(六)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
(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
第十五条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十六条 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核实并登记。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终点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公交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对逾期无人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疏导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或者公交企业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九条 乘客违反本规定的,驾乘人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驾乘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拒绝其乘坐;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青政发〔1990〕226号)、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的批复》(青政函〔1994〕62号)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同时废止。 [1]
新闻发布会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维护好公共汽车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保障乘车安全,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为增进大家对各项规章的了解,提高市民对乘车规定的了解,今天我们请到市政府发布办蓝海华副主任就乘车规定进行解读,我们下面有请蓝主任介绍具体的情况。
蓝海华:新闻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前来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201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于2016年9月1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城市交通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市政府的规定印发以后,市交通委、交运集团、公交集团都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已经受到了良好的效果,明天就要正式实施了,为了再次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争取更多的市民理解、支持、遵守规定,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再次对乘坐的规定进行宣传。同时我们今天还邀请了市运管局、公交集团、交运集团的有关领导一起参加新闻发布会,一会儿接受大家的采访和提问。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1990年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对规范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规定》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一是公交实施城乡全域统筹发展,原《规定》适用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二是绝大多数公交线路逐步实现无人售票和电子售票,票务制度发生变化;三是公交管理职能由市政公用局移交市交通运输委,调整了行业管理主体;四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乘客权利义务做了新的明确和规范,需要做相应调整;五是争创和保持文明城市称号,对文明乘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市修订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二、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主要依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从文明乘车及规范乘车、乘客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信用诚信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题目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原《规定》仅仅适用于城市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仅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还有轨道交通等营运交通工具,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定为公共汽车比较适宜。因此,修订后的题目订为《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关于购票和乘客权益
为适应无人售票、电子售票和优惠乘车需要,《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就乘车购票方式、优惠免费乘车等行为进行规范。为了与《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有效衔接,将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准从1.1米调整到1.2米。考虑到当前儿童身高普遍增高,部分学龄前儿童已超过1.2米,对此,将比照中、小学生优惠乘车政策,实行半价优惠乘车。
(三)关于文明乘车
为了适应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从道德层面提出了鼓励性、倡导性乘车要求,引导乘客文明乘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同时,对乘客礼让座位、扶老携幼、保持车内安静、空气清新以及避让高峰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关于乘车规范
为维护乘车秩序,保障安全运行,规范乘客的乘车行为是重要的前提。《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分别就乘客候车、上下车、证件使用、自我保护和禁止行为、禁止乘车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乘车禁止行为和禁止乘车人员的规定,在执行中主要依靠驾驶人员来辨别,并以引导和劝阻方式为主,但是有了明确规范,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纠纷,就可以作为依法解决纠纷或依法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需要个别说明的问题?
(一)由于我市公交车站设置条件不同,《规定》第四条对乘客候车秩序进行了规范。设有港湾车站的,应当在港湾车站候车区域内等待;没有设立港湾车站的,应当在人行道上候车,以确保车辆进出站时乘客的安全。
(二)《规定》中明确了乘客对自身及所携带物品的自我保护责任的意识,对于违反乘坐规定导致的事件,应当按照责任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置。
(三)关于1.2米以下儿童须有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应当在成人监护携领下乘车以保证安全。
(四)《规定》中第八条关于优惠乘车的具体执行办法,应当按照不同优惠人群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分别执行,并会随着我市交通发展及城市交通的管理需求适时调整。
(五)公共交通以快速客运为目的,不得客货混装。第十一条对乘客所携带物品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保证公交车厢内的畅通,保证其他乘客的乘车安全,携带超过标准的物品应当选择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六)关于乘客违反乘车规定导致的事件,包括违反购票规定、违反禁止乘车规定等并拒不改正者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均应当计入我十个人诚信档案。
(七)《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对乘客乘车中享有的权力进行了规定。本《规定》虽然没有针对公交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条款,但公交企业的客运经营行为在《条例》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蓝主任的介绍,大家可以进行提问。
提问:我想问一下关于乘客信用信息系统的事情,有什么信息会被计入信用档案?这个信息是做怎样的处理?以后如何使用?谢谢。
蓝海华:关于我们国家信用体系问题,只有国务院的相关的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我们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少的,我们青岛市政府对这个事也是非常的重视,近期正在研究制定以青岛市自身为主的全域青岛市的信用体系的制度设定正在进行,等制度体系设定出台之后,哪些信息可以进入这个信用体系,作为个人、企业的信用档案来对大家有约束和规范作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但是青岛市的信用体系出来以后相关的内容就会明确。
第二,关于公交的规定涉及到的个人乘坐公交车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的信用体系应该怎么纳入?我们是这么考虑的,大家可能注意到这次《规定》设定了禁止行为和禁止乘车人员但是没有设定具体的处罚条款,因为公交车是一个流动的公共场所,执法人员不可能每时每刻上车执法,同时在公交车上遇到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只要是轻微的我们还是以劝导、劝阻为主,当然如果遇到了严重的打仗斗殴,严重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严重违反了城市公共卫生的管理规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机关等不管部门进行处罚,由于公交车是一个运营流动的公共场所,涉及到其他乘客出行的情况,所以不可能就一个违法行为出现以后立即停车进行取证调查,所以这个情况在调查取证过程当中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的处理违法违规情况。
如果遇到了确实的严重的治安案件或者是严重的违法城市管理和卫生管理、秩序管理的情况,需要设定处罚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纳入信用体系的,可以公开信息的应当纳入,这还要根据下一步整个青岛市信用体系建立以后的实际情况来统一考虑,谢谢。
主持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
参考资料
1.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2016-09-23[引用日期2016-10-26]
2.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发布会 .青岛新闻网 [引用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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