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民商法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二十六条,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苏州市政府
文 号:--
颁布时间:2017年2月1日
实施时间:2017年2月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办法全文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倡导,社会参与;
(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
(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
(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把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费预算。
公安、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园林和绿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一)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六)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
(七)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设置在人员便于出入的位置,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二)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指示标识应当完整、清晰、醒目。
(三)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内设家具应当选用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的材料;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乳哺育室。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根据人流量大小合理设置,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宽度不小于1.5米。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配备下列设施:
(一)可供哺乳用的座椅;
(二)婴儿护理台;
(三)流水洗手设施;
(四)废物箱;
(五)安全镜子;
(六)电源插座;
(七)其他应当配备的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设计和建设指南,由市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是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于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一)标识齐全完好;
(二)设施功能正常;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环境整洁卫生。
母乳哺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示并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告示,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的营业或者服务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和服务评估等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应当先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对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进行评估,评估达标的,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
制定说明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9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苏州作为文明城市和人口大市,加强对特定群体特别是母婴的关怀,是体现苏州城市人文关怀精神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多年以来,国家积极提倡母乳喂养,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一政策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公共场所建立母乳哺育设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实国家二孩政策保障措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此为标志,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苏州作为人口数量较多的地级市,仅2015年出生人口达到12万,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使得制定《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二是加强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现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对婴儿母乳哺育的相关权益也相应得到保障。苏州处于哺乳期妇女数量逐年增加,哺乳期妇女在休完法定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需要母乳哺育配套措施。目前法律法规对维护哺乳期妇女权益只有时间上的要求,除了部分企业自设的母婴室,对于工作场所之外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的设立没有明确要求。根据苏州市妇联问卷调查,哺乳期妇女大多需要兼顾工作、生育及家务的重担,她们中接近95%的人认为在公共场所需要设置母乳哺育室。
三是苏州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苏州作为国际化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历来倡导母婴保护注重人文关怀。苏州作为旅游城市,每年接待外来游客众多,游客普遍有这方面的需求。为了积极倡导维护哺乳期妇女母乳哺育的基本权益,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2015年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将《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保障办法》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把《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列为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规章的出台不仅填补国内该项工作的法律空白,还将在全国率先确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标准规范,在立法和实践管理工作上将起到创新和引领作用。
二、《办法》制定过程
市妇联作为《办法》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发放问卷1700份,开展广泛的民间调查。召开由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管理、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各承建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召集相关行业单位、企业代表,共组织召开17次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有近380人次参加了座谈研讨。在召开部门、行业座谈会基础上,还召开县市区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市区同志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6年6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下字955号办文单的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核程序,在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苏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同时,还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妇联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对《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审核,并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16年11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哈尔滨、台湾、香港等地的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母乳哺育室设施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设置的范围、建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倡导,社会参与;(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为保证母乳哺育设施布点的科学性和均衡性,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妇联申报的2016年实事项目在“市区设立30个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已全面完成。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也将纳入苏州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从《办法》实施起将全面推开,覆盖城乡。
二是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下列几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第一类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站等交通枢纽场所;第二类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第三类政务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第四类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第五类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第六类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第七类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其他公共场所。根据规章规定,今后新建的符合前六类的公共场所必配母乳哺育设施。
三是建立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建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评估机制,制定建设评估、资金补助和服务评估的机制标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的倡导机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是建立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监督建议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参考资料
1.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引用日期2016-12-29]
2. 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制定说明 .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引用日期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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