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商法

审计署 2021-11-19 15:45
审计署关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对特派员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审计署 文 号:-- 颁布时间:1989年2月25日 实施时间:1989年2月25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各办事处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的各项经费要编制预算,经办事处领导阅核后,于上年的十二月十日前送署行政司。经审核后,各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预算执行。本年度的经费决算应在下一年的一月十五日前送署行政司。

二、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和实际需要分别编制。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可按照国管局和署的有关规定编报。其中个人经费按照所在省(市)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报,并将有关规定复制件送署行政司财务处备查。审计人员外勤补助费,可参照(86)审综字第300号文办理。

三、建立会计季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各办事处的经费开支情况,各办事处应将季度的各项经费开支,按要求于季末的前五天列表送署行政司。第二、三季度的季报表为累计数字。

四、各办事处的行政经费、事业费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应分别在当地银行开设限额存款户。当年限额结余年底注销。决定批复后如数返还。

五、经费包干节余,除专项资金和按规定留足职工奖励基金外,其余部分可按百分之六十作为办事处的事业发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经费包干节余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管局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六、各办事处如果无房办公,可按实有人数适当租用(不要租高级房间),租房面积人均控制在五平方米左右(包括公用房),所需租金列入年度预算。

七、职工的各种补贴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办事处应将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执行意见报署人教、行政司备案。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文明规定的补贴,原则上不发。

八、职工医药费,可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123号《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和财政部(81)财事字259号《关于切实解决好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精神,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九、基建投资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帐户。署里拨给的财政建房补助费,应同国家计委拨给的基建投资合并使用,因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财政拨给的建房补助费不进建设银行帐户。基建投资的决算也应分别编制上报。

十、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各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向开户银行申报现金库存限额,经银行核定后,每天的库存现金要控制在限额以内。

十一、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报经当地政府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

十二、审计部门的同志到办事处办事,一律不请客送礼。

十三、各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开支要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十四、此规定下发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财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审行政字(1988)246号《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几点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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