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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张家口在线
2023-02-28 15:19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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