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扶风在线 2023-02-16 22:57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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