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肺部感染致死医疗纠纷一例医疗纠纷

沈阳律师 2022-01-16 05:09

【医疗纠纷】

2014年3月7日,患者王某因头部胶质瘤入住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3月12日行左颞高级别胶质瘤切除+去骨瓣减压术,3月23日,患者呼吸急促, CTPA提示:肺大部实变,未见明显肺栓塞,诊断进行间质性肺炎,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23日20时22分死亡。患者突然死亡,其家属无法接受,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患方死亡原因分析。

由于患方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只能依据相关资料记载分析得出:患者行开颅左侧颞叶占位性病变切除术后,因肺部感染导致血氧饱和度下降,呼吸性酸中毒,气胸,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终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鉴定。1、患者因颅脑占位病变入院,被告为其实施的开颅手术具有明确手术指证,术后病理检验确诊为“脑胶质肉瘤”。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符合实际病情。脑部手术后常规应用抗癫痫药物,符合相关诊疗规范。2、患者于2014年3月12日行开颅手术,术后第6天查房提示:“老年人长期卧床,注意预防肺部感染。”术后第9天血常规检查,提示白细胞明显升高,至3月23日,患者出现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明显下降之时,患者在医方神经外科住院期间,除在术后当日及次日常规性使用抗菌药物外,及至血常规检查已提示白细胞明显升高,体温波动明显之后的2天内,仍未见有预防和控制肺部感染的医疗方案调整。3月22日晚间起,患者出现血氧持续低水平状态,且高浓度面罩吸氧仍不能维持其血氧浓度。至转入重症监护室前,患者发生较为严重的呼吸性酸中毒,医方在建立有效的呼吸支持上存在一定延误。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履行医疗风险最小化义务不到位的医疗过错。4、患者所行颅脑手术本身并发症多,死亡率高,手术风险较大。患者肺部感染经痰培养确诊为肺炎克雷伯菌感染,该致病菌感染病死率高,预后极差。且患者高龄,机体功能较差,存在较多高危因素。综上所述,患者自身所患疾病严重,诊疗风险高,预后差是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医方对于患者颅脑手术后的病情变化重视不够,未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措施,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履行医疗风险最小化义务不到位的医疗过错。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责任程度建议为10%-30%。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在预防和控制肺部感染方面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10-30%),另外双方对于患者胶质瘤手术不存在争议,故法院根据实际案情确定被告就患者患肺部感染以及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273.6元人民币。

来源:朱丽华的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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