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区分医疗纠纷

李律师 2022-01-11 19:27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迄今为止,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修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3月1日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研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对我们在日益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找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点”,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构筑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责任,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本来就是出于劣势地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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