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医疗纠纷
案情
2010年甲应聘至乙公司。2018年11月28日,甲在工作时左眼被碎屑溅入受伤。2019年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十级。
2021年3月因视力下降,甲在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膜脉络膜新生血管。治疗期间共计花费了医疗费用50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7100元,尚有42900元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对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甲主张应当由乙公司向其支付,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经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同时通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由社会保险机构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全部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职工个人。
在发生工伤时,企业可以分别书面通知劳动者和医院,在治疗时优先选用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院在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时,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核准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若未通知用人单位或者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同意,所产生的医疗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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