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社保机构所支付的医疗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1、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383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被上诉人作为老年人,在陌生环境的地方走动时,应对上下台阶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自行摔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关于已经由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27390.29元,因该费用不属于被上诉人实际减少的损失,故应从被上诉人的医疗费中扣除。
2、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终2340号
本院认为,王国平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不影响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一审对王国平医疗费损失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鉴于王国平的病情发展目前无法预测,一审按20年计算王国平的后续护理费用亦无不当,如王国平病情恶化致不需护理,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3、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再1号
本院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虽就张传伍出院后向安徽省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申请报补医疗费,获得补偿金13636元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并未就该报补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亦未就该笔报补费用作出实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法院不宜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安徽省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对张传伍的报补费用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另行起诉追偿。综上,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846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已从基本医疗报销机构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否属于侵权赔偿义务人赔偿范畴。本院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故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的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
最高法亮明态度!“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不用还房贷
南都快评:无法交楼判决解除合同,最高法亮明态度日前,江苏盐城中院审理的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涉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某商品房购买和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而被法院判决
-
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及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
-
最高法院: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女子产后撞见男友车内出轨!将第三者拉下车殴打被拘7天,又遭对方起诉……07-18
- 男子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发生性关系,从中抽成!获刑07-17
- 男子自称是工行一支行负责人,实名举报妻子出轨健身教练!07-17
- 女孩在飞机上分娩产婴,警方回应:双方均为16岁且自愿发生关系,不涉刑案07-17
- 9岁男童与生父继母出行1000公里,被安排蜷缩在后备箱07-17
- 男子带病妻跑车三个月收到200多张鼓励纸条贴满车顶,女乘客:以后找对象就找你这样的!07-17
- “父亲死亡80万赔偿金打给姑父”,有什么问题?07-14
- 结婚1年离婚40万陪嫁被判为共同财产07-13
- 娃哈哈宗馥莉陷资产纠纷 原告自称是同父异母弟妹07-13
- 争夺21亿美元遗产 娃哈哈宗馥莉“同父异母三兄妹”出现07-13
- 婚礼大屏惊现20秒不雅图片!新人颜面扫地,谁该负责?07-13
- 新婚妻子彻夜不归,男子急了!女方辩称:去前男友小区是做瑜伽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