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失败后成植物人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外表的美丽要求越来越高,有需求就有市场,这几年,社会上涌现了众多的美容机构,有的没有注册,纯粹是小作坊形式。有的有注册,但不具备医学美容资质。因此,也出现了很多的美容纠纷,下面就以一个案例来分析美容失败后的法律责任、美容机构的性质、如何判断不同的美容机构开展哪些方面的美容?
一个29岁的女性,有两个孩子,丈夫在国外做生意,生活过的很美好。为了让自己变得更漂亮,到了一家美容机构做整形美容。但,这次整形美容让她至今没完全苏醒,意识模糊,连句话都说不出来。
据该美容机构门诊的记录:某年某月某日15:00,患者于今日12:30在静脉全麻+局麻下行“双侧鼻翼缩小术+自体脂肪填充面部术”,术后患者嗜睡,能唤醒,送观留室予以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去枕平卧,禁止饮食等护理措施、预防感染、止血、对症支持治疗。当日20:45,查房见患者嗜睡状态,能唤醒,不能言语。检查见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正常,四肢自主活动可,肌张力正常。因患者术后还不能言语,怀疑有脂肪栓塞可能。当日21:55,到另一大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立即转院至某省大医院。至止,该女士在进行整形手术9小时后,被送进了某省大医院的ICU进行抢救。这一抢救就历时了64天,期进行了大量的手术,其中还将头盖骨切除了一大片,之后转送到普通病房,但她依然没有意识,每天都在昏睡。某省大医院的小结是这样写的:1.多发性脑梗塞……2.脑疝、3.脑积水、4.切口皮瓣坏死伴感染、5.颅内感染、6.脑耗盐综合可能、7.肺部感染、8.脓毒症、9.多脏器功能不全……10.应激性溃疡、11.低T3综合症、12.电解质代谢紊乱、低纳血症、低钾血症。出院时情况:神志昏迷
律师评析:美容分为普通美容和医疗美容,普通美容仅是对面部等人体皮肤进行按摩、清洁、护理或定期、不定期的保养。经营这些美容项目的话,技术含量不高及资质要求不高,只要具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美容师资格,就可以开展营业。但医疗美容就不一样了,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因此,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并改变组织或骨骼原状的项目,则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医学美容机构、医学美容机构主诊医师、美容医疗机构里护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开办医学美容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美容医疗机构里的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美容医疗机构里的护理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责任方面,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医疗机构是合法登记注册的话,患者在整容中出现事故的话,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赔偿标准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赔偿来判决。
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将会构成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没有设立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生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话,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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