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强奸案(2019)苏0213刑初257号刑事案件
杨某某时年15周岁,案发当日系初次与何某某见面,其同意与何某某一同来到宾馆房间,尚不意味着杨某某将自愿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过程中,杨某某未向同处一室的三名人员呼救,系因受到该三名人员均系何某某朋友、其孤身无援所影响,能得到合理解释,显示出杨某某当时处于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与其年龄、心智特点相印证,不能据此认定杨某某同意或放任何某某性行为的发生,具体理由有:
杨某某陈述,其被性侵前已要求离开宾馆房间,但遭何某某阻止;在何某某亲吻、抚摸及脱其衣服时,其进行了反抗,如用手推离何某某、拽住衣服及向何某某求饶等,但何某某均未理睬;在向何某某确认必须发生性关系后,其认为已无法反抗,遂主动脱去衣服,后被何某某奸淫。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相关法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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