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5亿 蔡鄂生被判死缓 案件详情刑事案件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
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
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蔡鄂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蔡鄂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蔡鄂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10日,高检网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6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简历显示,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
1968.12--1970.12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其间:1985.03--1985.07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其间:1995.03--1995.07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其间:2004.09--2005.0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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