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共有几部宪法修正案2023刑事案件
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它不仅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模式与程序。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正,基本上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融入了以民主、法治与人权为核心的世界宪法体系的大家庭。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宪法“并非只有现行宪法这一个孤立的文本,而是一个由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多部组织法与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的宪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宪法制度,并有助于将抽象的宪法原则具体化。当然,现行宪法体系无论在文本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探讨现行宪法的基本结构,立法、行政、司法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宪法制度,以选举权和言论自由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以及现行宪法体系的局限与可行的改革方案。
1949年之后,中国大陆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1982年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以下讨论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实践。
(一)1982年宪法
1981年,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六中全会,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基本路线。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修改草案的讨论稿。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改草案。修改委员会根据所收集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1月通过了修改草案。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现行宪法。从程序上看,1982年宪法经过了比较慎重与仔细的讨论。一般认为,这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国至今最稳定的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共4章138条。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章“总纲”共32条。
其中第1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与地方人大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的行政、审判与检察机关则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和序言相一致,这项条款表达了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和以往宪法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先于第三章“国家机构”,从而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和以往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增加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和通信自由与秘密。
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四条都是以往宪法所没有的,表明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比以往更为详尽。
(二)宪法修正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政治与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同时,改革也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因而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解决。积累到一定阶段,这些变化要求修正宪法。到目前为止,1982年宪法年经过了四次修正,共计31条修正案。前三次修正,大多数修改发生在序言和总纲,并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的调整。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修正案,都是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
第一,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作出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修正案在宪法第10条第4款中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此作为经济建设的指南,并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二,把宪法第7条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思想。
第三,把宪法第8条第1款中对集体所有制的定义,从“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后来在1999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修订。
第四,把宪法第15条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五,宪法第16条和第17条原分别对国家企业和集体经济行使经营自主权规定了完成或接受“国家计划”的条件,现予取消。第六,主要把宪法第98条中县级人大的任期从3年改为5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修正案。
第一,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把邓小平理论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第二,在宪法第5条开头加入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建设提到宪法任务的高度。
第三,在宪法第6条中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四,把宪法第8条第1款进一步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宪法第11条及1988年修正案原规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现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宪法地位。
第六,把宪法第28条中国家所打击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更容易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再次作了重要修正,通过了14条修正案。除了在序言中加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外,宪法正文的修改主要如下:
第一,对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关于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规定增加了“给予补偿”的要求。
第二,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概念扩大到一般的“非公有制经济”,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将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的具体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但将私有财产提高到和公共财产同样的宪法地位,而且明确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之补偿。
第四,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第六,将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20项权力(决定“戒严”)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将第80条和第89条分别赋予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的权力作了相应修改。
第七,在宪法第81条中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第八,将宪法第98条中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统一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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