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持刀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长沙律师 2022-07-20 05:23
小俞被两同学殴打,被人劝开后,两人换个地方继续殴打小俞,小俞手持匕首捅伤1人,法院:小俞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刑,小俞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
 ,据多方供述案件事实如下,某日,初中生唐某、加某在教学楼二楼遇见同上晚自习的小俞,两人便将小俞拉到教学楼西南拐角处,无故对小俞进行拳打脚踢,周围同学见状劝开二人。
 
但不想唐某、加某被他人劝开后,仍不知悔改,又将小俞拉至教学楼西侧进行殴打,小俞无奈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26厘米常匕首将唐某的腹部左侧刺伤。
 
后经司法机关鉴定,唐某构成重伤。
 
检察院认为:小俞为了免受同学殴打,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刑罚。
 
小俞辩称:唐某、加某无故对其殴打,自己迫于无奈才持刀反抗,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难道只能无故挨打?
 
民间大多支持小俞构成正当防卫,认为唐某、加某2人,第一次殴打小俞后,仍将其拉到其他地方继续施暴,小俞忍无可忍被迫反抗,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法律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看小俞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不构成正当防卫。,②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通俗来讲,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③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④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小俞,确实有防卫的意识,但唐某、加某二人在殴打小俞的过程中并无行凶武器,小俞却使用管制刀具故意伤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要求,因此小俞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小俞已经年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该从轻处罚,且小俞父母已赔偿唐某,法院最终未认定小俞构成正当防卫,判决小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
 
16岁的小俞面对校园欺凌,应该第一时间向学校、老师求助,而不是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虽然小俞最终被判处缓刑,但也为其了留下了犯罪记录,最终是得不偿失。,当然,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学校应该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不能因为学生未受伤就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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