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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非法出租,物品被变卖犯了什么法?刑事案件
成都律师
2022-07-13 09:09
上海的小敏回国后,发现自己的房子里竟然住着陌生人。报警后才知道,是邻居金某撬门而入,将房内的物品变卖或丢弃后,又伪造房产证,将房子出租。
这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我们且不管它,但这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关注。,首先,金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吗?显然不是。,什么是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里有一个最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也就是说,这种管理行为对他人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金某纯粹就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小敏的利益而出租房子,所以,金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因管理。,其次, 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整个事件中,金某存在多种行为,主要包括撬锁入户、将屋内的家电或生活用品卖掉或丢掉、伪造房产证、出租房子,这些行为在刑法上又该如何评价呢?,先说撬锁入户,很明显,金某在没有取得小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敏住宅,是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但金某撬锁哦入户的行为是为了处理屋内的用品,为了将房子出租,这种行为是一种手段行为,是卖东西和丢东西的必经行为,因此不单独定罪。,再说卖掉屋内家用电器的行为。虽然小敏人在国外,但房内的东西依然处于她的实际控制之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占有,金某将屋内东西卖掉,使小敏失去了对东西的占有,卖东西所得的钱又被金某占有,因此,金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小敏的私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至于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很显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出租房子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诈骗罪呢?,虽然看起来金某虚构了房子归她所有的事实,租客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处分自己的财物,但事实上,租客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也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因此,金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这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我们且不管它,但这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关注。,首先,金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吗?显然不是。,什么是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里有一个最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也就是说,这种管理行为对他人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金某纯粹就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小敏的利益而出租房子,所以,金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因管理。,其次, 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整个事件中,金某存在多种行为,主要包括撬锁入户、将屋内的家电或生活用品卖掉或丢掉、伪造房产证、出租房子,这些行为在刑法上又该如何评价呢?,先说撬锁入户,很明显,金某在没有取得小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敏住宅,是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但金某撬锁哦入户的行为是为了处理屋内的用品,为了将房子出租,这种行为是一种手段行为,是卖东西和丢东西的必经行为,因此不单独定罪。,再说卖掉屋内家用电器的行为。虽然小敏人在国外,但房内的东西依然处于她的实际控制之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占有,金某将屋内东西卖掉,使小敏失去了对东西的占有,卖东西所得的钱又被金某占有,因此,金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小敏的私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至于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很显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出租房子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诈骗罪呢?,虽然看起来金某虚构了房子归她所有的事实,租客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处分自己的财物,但事实上,租客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也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因此,金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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