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一波多折的保险诈骗无罪案刑事案件

长春律师 2022-07-12 01:56
一波多折的保险诈骗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1日,王太极驾车(化名)与汪重阳(化名)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太极负主要责任,汪重阳负次要责任”。王太极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王太极得知汪重阳轿车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其驾驶的轿车未购买商业保险,为达到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双方车辆修理费之目的,多次教唆汪重阳“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遭拒绝。2007年11月8日,王太极邀朋友张无忌一起再次要求汪重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重阳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致张无忌、王太极及闻声前来劝阻的邹某(汪重阳之妻)三人受伤。经鉴定:张无忌属轻伤;邹某属轻伤;王太极属轻微伤。
【拉锯式的审理过程】
【第一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再次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太极无罪。
【第四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刑抗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于,繁华落幕,曲终人散~~~
【裁判理由】
1、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者怂恿指使。本案被告人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次找到汪某1,其主要目的是想协商解决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问题,对此涉事交警是清楚并许可的。王太极的行为不是教唆行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情形均是既遂行为。本案中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虚假的理赔主张,亦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成立保险诈骗。另外因不满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数额巨大”条件,也不能认定保险诈骗(未遂)。至于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主要是事故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升级引发争吵打斗的情况下造成的。虽然王太极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厘清各自的刑事责任,不宜以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危害后果予以评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
1,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 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行为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立案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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