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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刑事案件
西安律师
2022-06-16 21:03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怎么分?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律师查法规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 年轻人组建新家庭,购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时难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临离婚,房子算谁的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 证据不足证明父母出资, , 房子仍被认定共同财产, ,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 法官说法, ,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推荐阅读>>>怎么证明不是夫妻之间共同债务?
,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 以上就是律师查法规法律热点带来的精彩内容,欢迎到律师查法规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 以上就是律师查法规法律热点带来的精彩内容,欢迎到律师查法规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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