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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刑事案件
石家庄律师
2022-05-06 17:50
准确把握诈骗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如何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诈骗罪虽然作为财产类犯罪,以数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法定基准刑。但在诈骗罪未遂、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也以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定罪量刑。,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该种构造囊括了诈骗罪既遂情况下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该种构造中,实际收益的既可能是行为人,也可能是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既可能是最初的受骗对象,也可能是诈骗过程中非直接受骗对象。
在数额上,现实中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诈骗目标)、实际骗取的、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数额均可能出现完全对应的情况,因此,该以何种数额对诈骗行为人进行量刑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将该三种数额均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做整体评价,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一)诈骗罪既遂情况下,存在上述三种数额中,该以何种数额确定行为人的法定基准刑?,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肯定了“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意图诈骗数额)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6诈骗解释》)中也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重申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96诈骗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额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判断行为人达到何种量刑幅度以实际骗取到的数额进行计算,而对于意图诈骗的数额、诈骗目标数额均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被害人实际损失与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之间差额的部分,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大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在前者中,被害人除了直接损失外,也可能存在其他间接损失,该部分的间接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但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幅度。在后者中,因行为人在实施诈骗中也支付了一定的诈骗成本、被害人也可能获取了一定的收益(但该收益远小于损失的数额),如以假冒产品换取真产品。对于诈骗成本能否在诈骗数额中扣除,目前司法实践均认为不应当将诈骗成本从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扣除。,(二)诈骗未遂时,因不存在实际骗取的数额,该以何种数额确定诈骗罪未遂的基准刑呢?,未遂犯是犯罪形态的一种,相比犯罪预备、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没有完成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从时间进程上来,行为人存在三种未遂的情况:受骗者未产生错误认识或未继续维持错误意识、受害者虽陷入错误认识但未处分财产、受害者虽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但行为人并未取得财产。,在这种未遂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产,但因其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仍需要定罪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诈骗解释》)中规定,对于“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诈骗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被害人谅解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对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诈骗未遂的,在确定法定基准刑上以数额和情节进行定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另外对于诈骗既遂,但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以情节定罪处罚,在电信诈骗中“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均视为情节严重(与诈骗数额巨大定罪量刑一致)。如果达到该标准十倍以上的,则视为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一致),另外在量刑上,对于既遂犯的处罚,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诈骗罪也同时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即行为人实际获取了部分诈骗数额,但尚未完全取得全部诈骗目标数额时即被抓获,其中实际骗取数额与诈骗目标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就构成未遂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在数额上,现实中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诈骗目标)、实际骗取的、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数额均可能出现完全对应的情况,因此,该以何种数额对诈骗行为人进行量刑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将该三种数额均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做整体评价,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一)诈骗罪既遂情况下,存在上述三种数额中,该以何种数额确定行为人的法定基准刑?,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肯定了“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意图诈骗数额)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6诈骗解释》)中也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重申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96诈骗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额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判断行为人达到何种量刑幅度以实际骗取到的数额进行计算,而对于意图诈骗的数额、诈骗目标数额均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被害人实际损失与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之间差额的部分,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大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在前者中,被害人除了直接损失外,也可能存在其他间接损失,该部分的间接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但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幅度。在后者中,因行为人在实施诈骗中也支付了一定的诈骗成本、被害人也可能获取了一定的收益(但该收益远小于损失的数额),如以假冒产品换取真产品。对于诈骗成本能否在诈骗数额中扣除,目前司法实践均认为不应当将诈骗成本从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扣除。,(二)诈骗未遂时,因不存在实际骗取的数额,该以何种数额确定诈骗罪未遂的基准刑呢?,未遂犯是犯罪形态的一种,相比犯罪预备、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没有完成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从时间进程上来,行为人存在三种未遂的情况:受骗者未产生错误认识或未继续维持错误意识、受害者虽陷入错误认识但未处分财产、受害者虽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但行为人并未取得财产。,在这种未遂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产,但因其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仍需要定罪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诈骗解释》)中规定,对于“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诈骗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被害人谅解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对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诈骗未遂的,在确定法定基准刑上以数额和情节进行定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另外对于诈骗既遂,但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以情节定罪处罚,在电信诈骗中“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均视为情节严重(与诈骗数额巨大定罪量刑一致)。如果达到该标准十倍以上的,则视为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一致),另外在量刑上,对于既遂犯的处罚,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诈骗罪也同时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即行为人实际获取了部分诈骗数额,但尚未完全取得全部诈骗目标数额时即被抓获,其中实际骗取数额与诈骗目标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就构成未遂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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