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满14周岁女孩恋爱发生关系被定强奸刑事案件

杭州律师 2022-05-06 05:50
近日在烟台,00后男子夏某认识了12岁的女孩小姚,随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夏某在明知小姚是一名12岁的女孩情况下,仍在之后的二个月内先后与小姚发生三次关系。案发后,夏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在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后,法院做出了3年有期徒刑的判罚。,谈恋爱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这很讽刺,夏某也仅仅是一名20岁上下的年轻人,经此一幕,早早的给自己的人生划上了有前科的人。,两个人都是自由恋爱,也是自由的发生关系,没有强迫也没有威胁,最终夏某却付出了刑事代价,为何是这样?,其实,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对此就提到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只要是发生了性关系,对此就成立强奸罪,而且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不知情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否也是属于强奸罪?,由于知情与不知情,完全是一种主观感受,据此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提到,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由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此对于女孩的年龄,夏某不可能不知情,除非是小姚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告知对方自己已经十五六岁甚至更大,加之小姚的穿着打扮以及身体发育等,让夏某误以为是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从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此时就不会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在最高院《关于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就提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是为何在实践中,有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关系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原因。,当然,本案中,由于夏某积极赔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加上自己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获刑3年,也算是按照起步刑对其进行了处罚。,当然这件事情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无论是女孩的父母还是男孩的父母,都有一定的教育缺失。,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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