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轻微伤怎么量刑刑事案件

河北律师 2022-05-04 01:49
民警用香烟烧烫犯罪嫌疑人胸部和乳房构成刑讯逼供罪
被告人李新安系日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2010年4 月2 7日,被告人李新安被抽调安排到H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帮助工作。5月2 2日,被告人李新安与其他民警一起到济南市将涉嫌诈骗犯罪的张娟等8 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押解回日照,5 月2 3日下午,在日照市安康家园1号楼3 单元102室,被告人李新安为获取张娟的供述,殴打张娟并用香烟烧烫张娟胸部皮肤和乳房,致其皮肤烫伤28处。2010年7月10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张娟胸前壁多处皮肤烫伤构成轻微伤。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讯行为必须以获取口供为目的才成立刑讯遥供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逼供” 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泄私愤、寻刺激等,则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2006年7月2 6日公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遥供犯罪的立案标准是:(1 )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 )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 )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刑汛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 ) 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 ) 刑讯逼供3 人次以上的;(7 )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 ) 其他刑汛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内容上看,立案标准的明确为刑讯逼供犯罪的追诉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有利于刑讯逼供犯罪的确认。
本案中行为人李新安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用香烟烧烤皮肤的恶劣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厲于前述立案标准规定的第(8 ) 项情形:虽然被告人仅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微伤的损伤结果,但采取的是香烟烧烤犯罪嫌疑人皮肤的恶劣手段来逼取口供。故即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出现,依然要对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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