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刑事案件

哈尔滨律师 2022-05-03 09:49
顾客打架致老板轻伤一级,伤残十级,已花20万,警方判罚惹争议
2020年6月份,江女士在自家经营的小吃店中,因有顾客在店中发生口角打架斗殴,将店里的开水桶打翻。导致江女士夫妇和一名服务员被烫伤,事后三人在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已经高达20多万元。事情发生后,当地警方认定打斗双方的行为系殴打他人,但打翻开水桶烫伤他人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中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江女士认为,对方在自家小吃店打架打翻了开水桶,烫伤了自己和丈夫以及服务员,就应该让对方承担赔偿责任。3月11日,江女士告诉媒体,自己目前正在准备书面材料,将会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控告。
江女士称,事发当天一名白衣男子和一名蓝衣男子突然冲进厨房找工具,丈夫发现后就阻止对方。接下来又有好几名男子冲进厨房,双方直接打了起来。双方打斗过程中,厨房内的开水桶不小心被人撞翻倒地,好几个人都被烫伤了。
即使是开水桶烫伤了好几个人,双方仍在继续打架,最后从餐馆内打到了店门口。稍后江女士就拨打了报警电话。被烫伤后江女士、李先生和服务员袁女士三人立刻赶到马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由于人民医院的条件限制,三人只能坐车前往乐山市区的武警四川总队医院进行治疗。
三个人中江女士受伤最严重,江女士的腰部、背部、臀部、腿部、手脚等地方被大面积烫伤,在医院中住了两个月才出院,三个人的医疗费差不多在20多万元。事后经鉴定,江女士轻伤一级,伤残十级,李先生和袁女士均为轻伤二级。
事后马边县公安局对参与打斗的三人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700元的处罚。对于公安局的处罚江女士不认可。江女士认为对方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情节恶劣,还导致自己构成轻伤一级,伤残十级,难道对方就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吗?另外事情发生后,打架的人也从来没有探望过江女士三人,也没有向他们表示道歉。
最终经马边县检察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参与打斗双方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不过双方人员有无受伤的事实不清楚,也没有做伤情鉴定。双方打斗过程中,手拿的啤酒瓶、汤勺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参与打斗双方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
有人认为,虽然刑法中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这个罪名,但是考虑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较大。不管怎么样,即便打架,双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治安违法行为和民事赔偿行为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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