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二轮摩托判缓刑案例刑事案件

赵律师 2022-04-30 16:12
以案为鉴:2021年1月3日谭某在石柱县南宾街道良玉步行街“眼睛羊肉笼笼”饮酒后无证醉驾一案近日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谭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月3日18时左右,被告人谭某与其朋友谭某1等人在石柱县南宾街道良玉步行街“眼睛羊肉笼笼”饭店吃饭并饮酒。20时许,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王某从康德中央大街经五一街、休闲广场往水佛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县人民政府北大门路段时被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对谭某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带至石柱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年4月13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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