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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刀随意伤人能判什么刑?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贵州律师
2022-04-29 19:23
莆田再发暴力砍人案件!10月14日晚,福建莆田新度镇一男子持刀乱砍,导致人员受伤。,据目击者称,当晚7点半路过新度镇东埔余村时,看到有人受伤,颈部流血,警方赶到。有一名男子试图持刀进某村民家中行凶,被赶了出去,并报警。男子出来后见人就砍,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因戴了头盔,没有被砍伤。行凶男子继续逃跑,一名站在门口的男子被砍中颈部。此时大量村民持棍棒追出来,行凶者逃跑。,目前,具体伤亡情况还未获知。男子已被抓获。,#有道说法#,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莆田刚发生持刀砍杀一家致2死3伤的重大刑案,接着又发生此案。,目前男子持刀行凶的原因还未得知,就已知的情况看,他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员进行伤害,而是随意性地进行伤害,危害的又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此,关于行凶男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嫌疑人持刀伤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从手段来看,其持刀乱砍,危及他人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具体要根据其主观,具体行凶的暴力程度、部位等情节来判定。,嫌疑人的每一次砍杀,其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侵害的是具体的个体生命。虽然砍杀的行为具有持续和连续的对不特定对象,但其本质上是连续实施的多个故意杀害(伤害)行为,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2、认为嫌疑人持刀随机伤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行为的地点和对象看:是在街道公众场合,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侵害的法益不单是个体的生命或健康权,同时其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公共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砍人只是其侵害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行为。,同时,其见人就砍的暴力行为,以及实际造成的多人伤害,与放火、爆炸等暴力行为,具有暴力程度和后果的“相当性”。据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道说法#,对于当街随机砍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两种判决均有: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云高刑终字第186号判决书,对于嫌疑人暴力当街砍杀20余人的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米脂4·27 “案,嫌疑人持刀疯狂捅刺放学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最终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事实上,关于持刀砍杀多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犯罪对象的数量、犯罪对象之间有无某一种共同的特定关系(如均在某一事情上和嫌疑人有共同的矛盾)、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1、如果嫌疑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砍杀,甚至是一刀砍杀多人这样的极端暴力,并且双方之间并没有特定的矛盾关系,完全是出自报复社会等危及不特定公共安全的目的为之,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再者从量刑来看,如果仅是多人受轻伤:,(1)按照故意伤害罪来看的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对嫌疑人只能处以三年以下刑罚。,(2)如果是按照故意杀人罪来看,未造成死亡,仅仅是多人轻伤,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判罚不会超过十年。,而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看出,在未造成重伤的情况下,如果以故意伤害罪量刑,结果会明显轻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同时我们不能把每一刀的砍杀割裂开来看,嫌疑人对每一个人的砍杀行为,最后应当被当作一个整体行为来看,”对多数人砍的无数刀 “应该看作是一个整体行为,对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据此,本案男子持刀砍杀不特定多数人,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其将面临十年以上徒刑。并且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程度显然高于危害某个特定人的安全,对其更应该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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